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三节 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