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 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 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