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