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三)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