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五)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五)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