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 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