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 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