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