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