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