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