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附: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