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五章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1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2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 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 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