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十章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 “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