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 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 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 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 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