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 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 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 船舶灭失的; (四) 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 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