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 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第五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