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 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