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