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 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 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