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一)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