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五)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