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五) 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