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