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五)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