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四)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