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