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六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 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 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 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 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