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五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