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十三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五)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