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十二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