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 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 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 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被引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