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