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 (二)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二、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三、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四、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五、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