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