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 (四)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