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三) 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二)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