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条 外方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中方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 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五条 外方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中方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