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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