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中方应当将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