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