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 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二) 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