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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