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 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 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作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 在海面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 (四) 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