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七十八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