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五十条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