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