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三)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三) 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