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2.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