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目录